称,两次发生杀人劫车犯罪,王晓军均不具备作案时间,他都不在犯罪现场。1994年12月29日他正在开远、河口,有住所登记和出境到越南和入境的登记为证;李明昌第二次杀人,王是在和李明昌吃完饭后分手,独自到物资局汽车销售部和一姓苗的女同志洽谈购汽车事宜,返回旅社接李的电话,退房赶到现场后才知道是李明昌杀人劫车的。同时,被告王晓军还称其兄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明昌的情节,因而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人仅构成销赃罪而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案后,指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承办此案,并由刑一庭原庭长肖运藻亲自调阅卷宗,深入细致地核实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王晓军提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审查和补充调查。经过艰苦扎实的工作后,携卷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
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军、李明昌1994年12月30日共同杀害出租车驾驶员聂群,抢劫伏尔加轿车的犯罪事实有李明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相吻合;有二被告人于1994年12月29日用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宿保山市旅社南208房间的登记记录和赃车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于1995年1月23日共同杀害管健抢劫其驾驶的三菱车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明昌的供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与李明昌交代的犯罪事实、指认现场相吻合;被告人王晓军的交代;从王身上查获的轿车钥匙,确系被害人生前所带的德宏地税局日产三菱车和公爵王车钥匙;从王身上查获的传呼机和李所带手表均为管健生前之物。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至于王晓军称其1994年12月29日根本没和李明昌在一起,没去过保山之说,经查,保山市保山饭店旅社登记簿对二人住208号房间有明确记载,经对王所称当日住宿的开远红河州农机公司招待所调查,该所1994年12月25日至30日没有住过王晓军其人;对河口检查站出入境登记册进行查证,未发现有王晓军12月底出入境的记载。
王晓军称1995年1月23日下午在物资局一机电公司和一姓苗的营业员谈买车之事,经对该公司和另外经营汽车的公司调查,均没有苗姓女同志,也没有王洽谈购买汽车之事,而王住宿旅社的服务员均证实,案发当日王和李上午共同出去直到下午4时左右才见王匆忙慌张地从外面进入旅社结账离去。王晓军否认主谋参与杀人劫车的理由不成立,至于其兄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明昌的事实也不能构成对王晓军从轻处罚的理由。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处死刑的判决。
罪大恶极的抢劫犯王晓军、李明昌于1996年6月26日在德宏州被执行枪决。人们无不拍手称快。
中国近代轰动案件三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