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高干子弟成死刑犯,1995年德宏“1·25”国道悬崖男尸案(3 / 4)

和被劫的伏尔加轿车、三菱吉普车押解回德宏。

经初步审查,王交待了他和李明昌所干的两起杀人劫车的严重罪行,但将责任推卸到李明昌身上。

显然,不抓获同案犯李明昌,此案难以告破。

1994年6月7日,专案组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利用王晓军之兄王某某和昆明姘妇田某巧妙安排,终于将到成都取销车赃款的李明昌捕获。该犯如实供述了杀人劫车经过。

该供述与在此之前,保山在一公路边数百米的深谷中发现的伏尔加轿车驾驶员聂群被害现场情况相符,到此,全案告破。

王晓军,河北省人,出生于郑州一军队高干家庭,1993年因打架斗殴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明昌,云南省丘北县农民,曾因拐卖妇女儿童被收容审查,长期流窜在外。王晓军和李明昌在1994年10月认识后,窜至云南省河口县,王晓军出钱唆使李明昌两次越境到越南购买枪支,未果,王就亲自出境买得一支苏制式手枪,还弄来一套陆军少校马裤呢冬装。

12月中旬,王李二人又窜入昆明呈贡县成都军区某处营房盗窃了车库里的吉普车牌照“辰25-1027”。12月底,二人到了下关,王在其朋友处偷了一把匕首,然后到了保山。

30日早晨,二犯罪嫌疑人以80元租金在保山市环岛附近租了聂群驾驶的白色伏尔加轿车,到了板桥附近,王谎称等首长,停车后王逼李共同抢车。在驾驶员刚准备启动车子时,坐后排的王拔出手枪向聂开两枪。枪未响,王又使劲勒住聂的脖子,李则从侧面用匕首狠命地捅了聂一刀。二人掠去被害人身上财物,驾车逃至320国道3332千米处将尸体抛下公路右侧悬崖,然后换上偷来的军车牌照,驾车到成都。王将伏尔加车交给其兄王某某使用至案破追回。

事隔几日后,王、李又乘飞机到芒市。在瑞丽,王向其老乡卖刀小贩要了一把匕首。回芒市后,二人几乎天天到芒市机场观察。

1995年1月23日,王着军服,二人买得一根摩托车油门绳。3点左右,二人在机场先拦了一辆银灰色三菱吉普车,由于李明昌不敢按事先预谋下手,二人只好放弃杀人劫车计划。返回机场路上,王训斥了李一顿。后又拦乘德宏地税局管健驾驶的银灰色三菱吉普车。王故伎重演,用枪抵住司机,待其停车后,李明昌立即用事先买来的摩托车油门绳勒住司机脖子,王晓军则用匕首对司机猛刺一刀,然后将尸体拖至车后座,劫走死者身上的BP机、钥匙、手表等钱物。驾车逃至新桥电站坝头,将尸体抛下悬崖,并换上“辰25一1027”军用牌照,连续闯关,开到成都,将车以34万元价卖给四川省万源市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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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29日李明昌拿了一万元钱后离开成都,因王晓军一直未将原二人约定的赃款的一半寄给李明昌,李便约田某一起到成都找王要赃款,结果自投落网。

这起在西南边陲德宏保山的首例杀人劫车案不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而且因王晓军属高干子弟,当地党委政府和云南省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和关心。人们对本案能否公正审判也拭目以待。

案破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亲自承办此案。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王晓军对犯罪事实关键性问题拒不如实供述,时而将罪责推诿于李明昌身上,或仅供述枝枝末叶问题;时而支支吾吾,或者面对和李明昌的质证干脆默不作声。李明昌则对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

德宏中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宣告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晓军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宣判后,王晓军上诉及其亲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